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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通國際一卡兩號流動電話服務條款及條件
1. 協議 7. 證明文件
2. 服務提供 8. 個人資料
3. 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性 9. 終止協議
4. 漫遊服務 10. 產品銷售
5. 收費及付款 11. 責任
6. 暫停服務 12. 一般條款及釋義

1.協議
1.1 聯通國際通信有限公司(「本公司」)與客戶訂立的協議在本公司接受客戶所提交的服務申請表格要求後開始生效。
1.2  本協議包含所有適用於本公司服務的條件及條款,包括根據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域(包括香港及中國)的法例、法規、行業標準及守則。

 

2.服務提供
2.1 本公司不會提供電話簿或電話號碼查詢服務。
2.2 除本協議條款及條件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將以其合理努力儘快向客戶提供服務。在向客戶提供合理通知下,本公司保留不時更改服務之絕對決定權利。
2.3 協議項下的服務及本公司的表現可能受本公司控制以外的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實質障礙、天氣狀況或與網絡連繫的其他電訊網絡的干擾或故障或其他由第三方所提供的服務的干擾或故障。此外,網絡及服務均不時需要升級、更新、保養或進行其他工程,因此服務會在該等期間暫停或終止。
2.4 本公司會向客戶提供一張智能咭,並為客戶的智能咭開立賬戶。本公司會在客戶的賬戶徵收費用(即客戶使用服務的費用)。客戶將負責支付他/她賬戶的全部費用,不論該等費用是否由客戶本人所產生。智能咭提供一個流動電話號碼在香港使用,同時額外提供一個流動電話號碼在中國使用。
2.5 客戶支付的任何價格並不包括智能咭的費用。智能咭在任何時候均屬本公司的財產,在本公司要求或於終止服務後,客戶必須即時將智能咭退還予本公司。
2.6 如本公司提供的智能咭如因物料或製造的缺點而有所損壞,則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補發或修理該智能咭,而不另收費用。但如因客戶或任何第三方誤用、疏忽處理、蓄意破壞、遺失或被竊任何智能咭,則客戶須支付所有本公司對此提出及訂定的費用。
2.7 智能咭所提供的服務只供客戶個人使用。在未獲本公司的書面批准下,客戶不能容許任何第三方使用智能咭。
2.8 客戶只可使用智能咭登入本公司的服務,不能抄錄智能咭內的任何資料或以未經許可的方法擅自更改、修改或破壞智能咭。
2.9 a)如客戶的智能咭遺失、被竊或損毀,客戶須立即通知本公司並要求暫停服務及通知警方。客戶須在二十四(24)小時內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確認有關的事情及暫停服務事宜。
  b)客戶仍須繼續承擔其智能咭在遺失、被竊或遭損毀期間內所產生的協議項下所有費用,直至本公司收到第2.9(a)條所指的書面通知及已經停止提供該遺失、被竊或遭損毀的智能咭服務。
  c)在報失的智能咭獲尋回或損毀的智能咭經修理後,本公司可按照客戶的要求重新接駁服務,惟客戶必須清付所有未繳費用及繳付重新接駁費。本公司可全權決定重新接駁費的金額。
2.10 本公司會向客戶分配私人密碼、代碼或登記標識密碼,讓客戶可登入本公司網站,並使用本公司透過互聯網提供的服務或與本公司進行交易。客戶必須將該等私人密碼、代碼或登記標識密碼保密,在未得本公司事先書面批准下,不得向任何可引用他/她的私人密碼、代碼或登記標識密碼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資料。
2.11 服務條款規定,客戶或任何授權第三方用以接駁服務的設備須與GSM網絡兼容,而客戶使用或置入智能咭的任何電訊設備必須為電訊管理局所批准的款式或型號。

 

3.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性
3.1 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性只適用於香港的流動電話號碼,而不適用於中國的流動電話號碼。客戶如要求將香港的流動電話號碼轉往另一流動電話供應商,其須於協議終止日期前五(5)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請求。
3.2 本公司可要求客戶支付本公司不時規定的流動電話號碼攜號轉台安排手續費,及遵守本公司就流動電話號碼攜號轉台安排所制訂的特別條款。
3.3 如客戶所提供的資料不正確或流動電話號碼轉台依賴的系統或因措施升級或因任何理由而被關閉,流動電話號碼攜號轉台計劃可能因此延遲,本公司毋須為此負責。

 

4.漫遊服務
4.1 本公司會不時公佈本公司提供自動漫遊服務的國家。
4.2 客戶須向本公司支付因使用智能咭所提供的任何服務而產生的所有長途電話收費、通話時間收費及其他費用。

 

5.收費及付款
5.1 客戶必須於本公司賬單中列明的最後付款日期或之前以港幣繳清費用,不得抵銷或扣減,並且以賬單所指的方式支付,或如賬單沒有指示,則以現金、支票、信用咭、易辦事、繳費聆、直接付款或本公司以書面接受的其他任何方式支付賬單。
5.2 若付款支票不兌現或直接付款被取消,客戶須支付本公司合理徵收的行政費用。
5.3 倘以郵寄方式繳費,郵誤風險一概由客戶承擔。除非及直至本公司收到付款,否則客戶不會被視為已繳費。
5.4 根據協議,付款時間至為重要。倘若客戶未能於最後付款日期繳費,在無損本公司的其他任何權利及索償方式下,客戶須支付利息,息率為每月兩厘,按日計算,自款項到期開始日起計算至本公司收妥全部款項為止。
5.5 如客戶對本公司發出之賬單有疑問及異議,客戶須於賬單發出日期起五(5)天內向本公司提出。在賬單發出日期起五(5)天期限屆滿後,客戶將被視為客戶同意及確認其不會反對該賬單,及放棄提出疑問及異議的權利;惟客戶在到期繳款日或以前繳付賬單所指款項的責任不會免除。
5.6 除協議條款及條件另有規定外,客戶須向本公司支付以智能咭獲得的服務收費,不論該等服務是否為客戶所使用。
5.7 不論實際上是否已向客戶提供服務,協議一旦生效,首月的服務預付款將不能退回。
5.8 在服務提供期間或之前的任何時間,本公司有權要求客戶提供一筆按金,以保證繳付使用服務的所有費用,及補償本公司因客戶不遵守或不履行就提供服務所簽訂的任何協議內的義務及責任而蒙受的損失。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按金的金額。本公司亦可保留不時增加金額的權利。
5.9 在不損害到任何其他權利或索償方式下,本公司有權在任何按金扣除任何所欠費用或任何因客戶不遵守或不履行與本公司所簽訂的協議內的條款、條件或責任而令本公司蒙受的損失或損害。
5.10 除上文規定外,在協議終止而客戶已付清協議的所有未繳費用及本公司向客戶提出的索償後,按金便會無息退回客戶。
5.11 客戶不能以按金免除向本公司支付到期繳付的款項的責任,也不能以按金抵銷、扣減或減少該筆款項的全部或部分金額。按金不會影響本公司可以因客戶未有繳費的理由而暫停、取消或終止協議的權利。
5.12 本公司可就客戶的所有賬戶制訂單一累積信用限額。
5.13 倘客戶與本公司訂立一份以上的協議,本公司可申請將其中一份協議的付款餘額轉移至另一份協議,以支付其逾期而尚未繳付的費用。否則,每份協議將被視為一份獨立合同。
5.14 所有本地通話、國際通話及漫遊通話不一定歸入本公司隨即發出的賬單,而可能歸入本公司在有關通話作出後三(3)個月內所發出的任何賬單。

 

6.暫停服務
6.1 倘發生下列問題,本公司可不予事先通知客戶而暫停提供服務:
  (a) 網絡需要維修、保養或更改;
  (b) 客戶不遵守任何協議的條款及條件;
  (c) 客戶對網絡構成損毀或危險、侵犯或威脅本公司員工;
  (d) 客戶在任何連續12個月期間內沒有使用本公司服務;
  (e) 客戶已無償債能力、或破產(如為個人)或被清盤(如為公司)或本公司有理由相信客戶無能力支付任何費用;
  (f) 客戶或其他人士使用本公司服務作非法或不當用途、或傳送詐騙訊息、或透過服務向其他客戶或本公司僱員使用粗言穢語或猥褻話語;
  (g) 客戶所拖欠的金額在任何時間超越公司給予的上限;
  (h) 客戶干擾或以其他方式影響網絡及/或本公司提供給第三方的服務;
  (i) 電訊管理局批准本公司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或
  (j) 任何客戶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或其他資訊被發現為不正確。
6.2 客戶仍須支付在暫停提供服務期間的所有費用,除非本公司另行作出決定則屬例外。本公司可保留權利向客戶徵收為他/她重新接駁服務的費用及在暫停服務後重訂繳費條款。
6.3 倘客戶希望暫時終止任何期間的服務,則他/她需要事先向本公司提供書面通知。除非本公司收到該通知書及批准暫時終止提供服務,否則客戶仍須支付有關費用。
6.4 如因任何理由暫停提供服務,本公司將持續保留客戶的資料共九十(90)天,並可向客戶徵收重新接駁服務的費用。
6.5 如客戶已根據協議第6.3條連續暫停服務共九十(90)曆日、或在任何曆年中暫停服務合共九十(90)曆日,本公司有權將客戶的流動電話號碼轉分配給其他客戶。

 

7.證明文件
7.1 客戶須提交本公司要求的所有文件以證明他/她所提供的資料真實無誤。在本公司証明客戶所提交的資料內容真實無誤前,本公司可暫停向客戶提供服務。

 

8.個人資料
8.1 本公司的個人資料私隱政策可於本公司各門市部索取及本公司網站瀏覽,其為協議的一部分。
8.2 本公司可不時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以向客戶傳送其他優惠資料,包括經小心挑選的其他公司資料、或作市場調查之用、或傳送文字訊息到客戶的流動電話、或以其他傳送方式傳送。當客戶接納這些條款及條件,即代表客戶自動同意本公司使用其個人資料,但客戶可以在任何時間填妥及交回客戶上台組合登記咭的適合部分或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本公司或其他公司傳送該些資料。
8.3 本公司可使用信用調查代理,協助其作出信用額授予的決定或防止詐騙。客戶同意本公司可在任何信用參考代理登記客戶的資料及記錄客戶賬單的繳費情況。作為詐騙防止、追討債項、信用管理及緊急服務等用途,本公司可能會向債務追討代理、保安代理、財務機構、緊急服務機構或其他電話公司披露客戶的資料及客戶賬單的繳費情況。若本公司銷售其業務,可將客戶資料轉交第三方,讓客戶可繼續獲得流動電話服務。
8.4 本公司可不時與其服務供應商或香港或中國的網絡發射站共用客戶的資料,以協助其經營業務及向客戶提供本公司的服務。若本公司在這傳送及儲存資料的過程中遺失或找不到客戶的資料,本公司的服務供應商及公司不須為此所造成的疏忽、錯誤、延誤或干擾而造成的任何損壞及/或損失向客戶負上責任。

 

9.終止協議
9.1 除非另有協定,雙方均可在三十(30)工作日前向另一方發出預先書面通知終止協議。
9.2 倘若本公司向客戶提供一個香港流動電話號碼及一個中國流動電話號碼,而
  (a) 客戶只終止中國流動電話號碼的協議及要求保留香港流動電話號碼的服務,客戶須支付本公司所釐定的手續費,並繼續按協議提供香港流動電話號碼服務。
  (b) 客戶只終止香港流動電話號碼的服務,並作出有效通知攜同香港流動電話號碼轉往另一流動電話商,且要求保留中國流動電話號碼的服務,本公司可應客戶的要求提供一個新的香港流動電話號碼給客戶,但客戶須支付本公司所釐定的手續費,而協議將會繼續涵蓋客戶的中國流動電話號碼及新提供的香港流動電話號碼服務。
9.3 倘若發生下列事件,本公司可即時以書面通知客戶終止整份或部份協議:
  (a) 客戶違反協議或本公司與客戶訂立的其他協議條款及/或條件;
  (b) 客戶服務已按照第6條暫停或終止;
  (c) 客戶或其他人士使用本公司服務作非法或不當用途、或傳送詐騙訊息、或透過服務向其他客戶或本公司僱員使用粗言穢語或猥褻話語;
  (d) 客戶已無償債能力、或破產(如為個人)或被清盤(如為公司)或本公司有理由相信客戶無能力支付任何費用;
  (e) 客戶拖欠本公司的金額超越本公司所制訂的信用限額或本公司所登記的信用咭貸款限額不時所指的上限;
  (f) 任何客戶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或其他資訊被發現為不正確;
  (g) 本公司以任何理由停止提供服務;
  (h) 因任何理由網絡或網絡的主要部分不再為本公司所使用;
  (i) 電訊管理局或其他可不時代替電訊管理局的管理當局指示本公司終止協議;
  (j) 客戶干擾或以其他方式影響網絡及/或本公司提供給任何第三方的服務;
  (k) 客戶對網絡構成損毀或危險、侵犯或威脅本公司員工;或
  (l) 客戶在任何連續12個月期間內沒有使用本公司服務。
9.4 倘若客戶在其名下的一個或以上的賬戶中申請使用多於一項服務,本公司有權於客戶在繳費到期日仍未支付其他賬戶費用時或按本協議第9條終止條款,即時終止提供所有其他服務。
9.5 協議不會影響任何終止協議前累積的任何權益或責任。
9.6 倘若本公司以任何理由終止提供本公司的香港服務給客戶,本公司有權即時終止向客戶提供中國的服務。
9.7 在協議因任何原因終止九十(90)曆日後,本公司可將客戶的香港流動電話號碼(受限於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性)及/或客戶的中國流動電話號碼提供給其他客戶。

 

10.產品銷售
10.1 除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另有規定外,客戶須於產品交付予客戶後,即時繳付所購買的產品價格。
10.2 倘若產品未能在協議簽訂後交付,客戶將應本公司的要求向本公司支付一筆本公司所規定的不可退回按金,並且在本公司通知他/她可領取產品的十四(14)天內取貨。產品價格的餘款須於客戶取貨之前或之後支付。倘若客戶未能如上文所述支付到期而應繳付的價格,或取消他/她訂購的產品,則本公司有權視客戶為悔約及沒收上述按金作為對本公司的算定損害賠償。
10.3 所有付運日期只是本公司所估計的。就此而言,時間並非重要因素。
10.4 除協議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供應給客戶的任何產品所附有的製造商保證(如有)為該產品的唯一保證,限於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包括所有的其他銷售條款、條件、保證及陳述。本公司並不負責維修產品的任何缺失,並且不保證客戶所選購的產品符合他/她的需要。

11.責任
11.1 客戶須承擔一切與服務有關的費用及任何政府或主管當局就於任何地方使用服務所徵收的一切費用或徵費,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通話收費、適用稅收、地鐵及隧道費、遲繳罰款及其他費用、因客戶遲繳欠款而本公司或其代理所引起的法律費用,不論該等費用是直接或間接地由本公司負擔的。客戶須於所有時間遵守一切香港及中國對服務所適用的法律及規定。
11.2 客戶同意及確認本公司不會對以下事情負責,包括任何因服務或根據協議所提供的服務或措施的故障、中斷或延誤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突然或附帶發生或偶然發生的損失或損毀或因任何事故造成的其他損失或損毀(包括利潤損失或其他損失,無論此等是否由於本公司、其僱員、代理、承包商或其他第三方的疏忽導致)。
11.3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對協議項下的任何傳送工具、設備或服務的干擾、延誤、錯失及缺失的賠償責任,均以該等事故發生時本公司向客戶徵收的費用為上限。
11.4 本公司毋須為服務的擁有權、合適性、可商售性、服務、品質、服務不受干擾、服務過失或服務使用的效果提供任何保證或擔保責任(不論明示或默示)。
11.5 客戶確認本公司的服務依賴與不同的第三方網絡接連、第三方系統的操作、客戶所使用的第三者產品及服務的接駁等。本公司毋須保證該等服務或客戶所使用的第三者產品及服務可配合本公司服務的使用。
11.6 本公司凡由於不可抗力或在本公司不能合理地控制的情況下又或不是其過失或疏忽所造成的,延遲或未能履行協議項下其全部或部分責任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公司均毋須負責。
11.7 客戶確認第三方可不時向本公司提供與服務一併使用的資訊,客戶同意不會就該等資訊的不準確及/或遺漏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向本公司提出申索。
11.8 客戶無權以網絡或其任何部分損毀作為理由終止協議。
11.9 凡客戶因任何事情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申索,必須於該事情發生後的二十八(28)天內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申索,否則將視作客戶已放棄向本公司追討的權利。
11.10 客戶須對本公司賠償任何(直接或間接)因其使用服務、或違反協議或他/她作出的陳述及保證不確或他/她嚴重誤導本公司而引致本公司蒙受的任何損失、成本開支、費用、責任或支銷。

 

12.一般條款及釋義
12.1 (a) 在未得到本公司的書面同意之前,客戶不可將協議中的任何權利及責任,無論是全部或部分,以轉讓、轉送或其他形式分配給任何人。
  (b)本公司有權按本公司的業務重組或資本重組安排將協議所包含的權利及責任轉讓給其附屬公司或當本公司為其他公司的附屬公司時,轉讓給本公司的控股公司(本條款所指的 “附屬公司”及 “控股公司”的定義參照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第二條)。
12.2 除非收據蓋上本公司印章及附有本公司正式授權人士的簽署,否則收據不會生效或對本公司構成約束力。
12.3 倘若客戶為有限責任公司,協議必須由該公司的董事、公司秘書或其他獲授權的高級人員簽署。倘若客戶為非法團組織,例如一家商號,則協議須由該商號的所有人或合夥人簽署。以個人名義登記的客戶必須年滿18歲。本公司保留要求客戶提供其身份證副本、商業登記證副本及/或個人擔保的權利。
12.4 若協議任何條款或部分條款被判決或法令、批文或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任何決定頒布為無效或不可執行,協議其他條款得持續有效及不受影響。
12.5 客戶確認訂立協議時,客戶沒有依賴協議明確規定以外的任何陳述、保證或其他條文。此外,限於相關的法律規定下,本協議將不包括任何條件、保證或相關司法權區(包括香港及中國)法律的其他隱含條款。
12.6 本公司放寬或延遲執行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或本公司給予客戶更多時間,均不會損害、影響或限制其權利及權力。本公司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豁免,均不得視為本公司會對任何日後或持續地違反本協議的豁免。
12.7 本協議包含了雙方就有關申請及服務的完整及唯一協議。雙方各自向對方確認其並非基於或依賴對方或其員工或代理所作出的陳述或保證而簽訂協議。
12.8 客戶確認本公司發出的任何賬單或書面通知,本公司可以郵寄或傳真到客戶在申請表格中所提供之地址或傳真號碼,或客戶日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的有關地址或傳真號碼。若以郵遞方式發出賬單或書面通知,在郵件發出後四十八(48)小時將視作客戶已接收有關賬單或書面通知。若以傳真方式將賬單或書面通知給予客戶,在獲得成功傳送報告後,將視作客戶即時已接收有關賬單或書面通知。
12.9 本公司可保留權利不時更改、刪除、修訂或增加任何在協議中的條款及條件,該項修訂及/或增加一經公佈、展示或以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法通知客戶,即告生效。不論客戶實際上是否已知悉該項修訂及/或增加,在該項修訂及/或增加經公佈、展示或通知後十四(14)天,客戶仍持續使用服務即當作他/她接受該項修訂及/或增加。
12.10 客戶同意對本公司賠償因本公司向客戶執行本協議時所產生的一切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
12.11 客戶同意授權本公司使用及/或披露有關其或其的代表或代理的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作為本公司履行或執行協議或其他合理的目的或可預料的相關事宜之用。
12.12 協議的標題只為方便查閱之用,並不購成協議之一部份,且不被視為標示有關條款及次條款的內容及意義。
12.13 客戶保證其就是次服務申請所提供的資料均為真實無誤,並同意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本公司任何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聯絡人姓名(如適用)的更改,但無論如何不會遲於該更改作出後的三十(30)天。
12.14 協議的任何中文版本只供參考之用。倘若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出現差異,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12.15 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及詮釋,雙方須服從在香港有管轄權的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

 

於協議內,下列詞句釋義界定如下:

「協議」指本公司按協議條款及條件向客戶提供服務的協議。

「申請表格」指本公司向客戶提供申請使用服務的表格。

「費用」指按本公司不時公佈或通知客戶的收費標準徵收的所有本公司服務費用。

「設備」指流動電話及/或客戶從本公司或其他途徑購買的其他設備及配件及客戶為登入本公司服務而使用的其他設備及配件,
但不包括智能咭。

「GSM」指全球移動通訊系統,在香港以頻率900兆赫或1800兆赫運作的數字式移動電話系統。

「香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流動電話號碼」指本公司提供給客戶的流動電話號碼,包括一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使用的流動電話號碼(「香港號碼」)及一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的流動電話號碼(「中國號碼」) ,該等流動電話號碼在協議生效期間一直屬於客戶,惟受限於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性及協議條款及條件的其他規定。

「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性」指一個流動電話號碼可於有關服務協議終止後轉往另一網絡經營商。

「網絡」指第三方向本公司提供的電訊網絡,其用來提供服務給客戶。

「電訊管理局」指香港電訊管理局或其他可不時代替電訊管理局的管理當局。

「密碼」指本公司為登記而向客戶提供的號碼及/或讓客戶登入國際長途電話直撥服務而提供的號碼,客戶可不時更改他/她的密碼。

「個人資料」指申請表格及/或本公司網站規定客戶提供的資料及包括該等資料的更改以及其他不時規定客戶提供的相關資料。

「登記標識密碼」指本公司向客戶提供登記標識密碼,讓他/她登入服務,而他/她可不時更改該登記標識密碼。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但不包括香港、台灣及澳門特別行政特區。

「價格」指本公司釐定或客戶與本公司協定的產品價格。

「產品」指任何或所有本公司收費或不收費供應的設備,不包括智能咭。

「服務」指本公司獲授權提供的公眾電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服務、增值服務及國際長途電話直撥服務、包括客戶在申請表格中要求的服務及本公司同意向客戶提供的服務。

「智能咭」指用戶識別咭,與服務提供有關的數據嵌入式微處理器。

「網站」指聯通國際通信有限公司的網站及其不時更改的網站。

 

(版本 2008.1)